- Contact Us : +852 2777 2555
- info@igather.hk
- +852 6032 9532
業務類別 | 身份證明文件 | 申請表格號碼 |
獨資 | 東主的香港身分證影印本,如非香港居民,則須提交其由有關政府機構發出的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影印本。(附註 1 ) | 表格 1(a) |
法團(附註 2 ) | 由註冊成立當地政府發出的「公司註冊證明書」或同等性質文件影印本,如果原文不是中文或英文,請附上經核證的中文或英文譯本。 | 表格 1(b) |
合夥(有限合夥基金除外) | 所有合夥人的香港身分證影印本,如非香港居民,則須提交其由有關政府機構發出的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影印本。(附註 1 ) | 表格 1(c) |
有限合夥基金 | 由公司註冊處發出的「註冊證明書」影印本和普通合夥人的香港身分證影印本,如非香港居民,則須提交其由有關政府機構發出的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影印本;如普通合夥人是法人團體/有限合夥基金/有限責任合夥,則須提交其有效的商業登記證或成立/註冊證明書影印本。 | 表格 1(ca) |
其他非法人團體 | 主要高級人員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影印本,如非香港居民,則須提交其由有關政府機構發出的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影印本。(附註 1 ) | 表格 1(c) |
分行業務 | - | 表格 1(d) |
附註 1: | 如業務的東主/所有合夥人/主要高級人員都不是香港居民,他們須委託一名香港居民作為該業務的代理人,負責辦理商業登記事宜。在這情況下,請填妥IRBR 表格第 177 號或提交一份委託書,列明代理人的姓名、香港身分證號碼和香港住址;以及提供其香港身分證影印本。 |
附註 2: | 此表格適用於所有非香港公司,不論其是否須要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 16 部註冊及按香港其他法例成立的法團。 |
附註 3: | 請閱讀商業登記冊的目的及個人資料私隱。 |